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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要求稽查部门按规定在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问题的情况时,必须要同时查看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完成移交案件线索的核查工作,并对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稽查部门。
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召集会议讨论研究,对“一案双查”案件移交线索及开展检查的突破点进行磋商,制定工作方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与税务稽查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对“一案双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防范风险和廉洁自律意识。
通过实行“一案双查”办法,税务稽查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间形成良性互动态势,纪检监察案件的针对性增强,案件查办质量有所提高。2017年,核查稽查部门移交“一案双查”案件3起,给予批评教育4人次,进一步规范了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纪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