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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精神,结合新疆国税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国税系统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及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别按批量采购、电子采购、自行采购等3种模式进行。
(一)批量采购。按照财政部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等5类项目,继续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国税系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4〕55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不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产品,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电子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等8类项目,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UPS电源、自助办税终端等2类项目,由税务总局搭建电子平台,各级国税局在电子平台进行采购。电子采购具体执行规定和要求,将在“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平台”建立后另行通知。在电子平台建立之前,仍按现行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所有适用于“京内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鉴于地域性、采购数量少及其他特殊要求,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照城市集中原则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区局继续对乘用车、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3类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今后将适时增加规模化采购项目。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2类项目,由各地、州、市国税局自行组织采购。
(四)其他情况。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需求等原因,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在采购数量不超过同类产品上年采购总数10%的限额内,可通过协议供货(或电子平台)采购。其中,6%部分由各省国税局审核、4%部分由税务总局统一审核后,由各级国税局按顺序先后,分别在国税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平台)系统中采购,或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总局电子平台(协议供货)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需求单位应填报《国税系统授权(委托)采购表》,逐级上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各单位采购总局两个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管理,要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在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40万元、工程5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强管理、适当降低、确保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相关要求
《目录及标准》是国税系统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目录及标准》精神及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作好贯彻执行工作。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15、2016两个年度,区局机关及税务干部学校应依照此文件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4.国税系统授权(委托)采购表
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序号 |
目 录 项 目 |
备 注 |
一 |
税务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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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包括税务单证印制、运输及相关服务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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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4 |
印花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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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税务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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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面料 |
具体品目按税务总局招标采购范围执行 |
6 |
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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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信息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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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务骨干网络线路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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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UPS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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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助办税终端 |
国税系统授权(委托)采购表
(审批编号:2015(或2016)— )
申请单位(盖章): (省国税局名称) 年 月 日
各省国税局填报 |
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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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授权采购□ |
委托采购□ |
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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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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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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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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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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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及要求: |
注:1、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本表需填报一式两份,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并盖章。
3、审批编号,年号可由各省国税局填写,序号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编排。
4、“计划编号”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采购计划表中编号。